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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开这些坑与险,别让“养老”变“伤老”

发布时间:2021-10-27  来源:央视网-北京青年报  字体大小[ ]

  伴随我国社会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重视。在日常生活中老年人难免会与子女、伴侣发生纠纷矛盾,此时他们该如何处理?不少人退休后钟爱旅游,或为健康迷上保健品,在此过程中又该如何防范隐藏的陷阱?

  原标题:避开这些坑与险,别让“养老”变“伤老”

朝阳法院法官云凝

顺义法院法官陈英

  伴随我国社会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重视。在日常生活中老年人难免会与子女、伴侣发生纠纷矛盾,此时他们该如何处理?不少人退休后钟爱旅游,或为健康迷上保健品,在此过程中又该如何防范隐藏的陷阱?

  坑老篇

  案例一

  养老机构照顾不周 老人如厕摔成七级伤残

  目前选择养老机构养老越来越成为老百姓普遍接受的一种方式。但是,部分养老机构存在管理制度粗放、服务过程不透明、遇紧急情况施救延迟等突出问题,养老不成反变“伤老”。

  2020年10月29日下午,王某在养老院如厕时不慎摔倒在地。凌晨养老院通知王某的家属。随后王某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王某伤情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后经鉴定,王某受伤构成七级伤残。王某将养老院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养老院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养老院应按合同约定为王某提供服务,合同约定对王某护理等级为专护,但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提供专护的具体服务内容。根据养老院登记表记载,养老院明知王某入住时身体状况,如厕需要帮助。现养老院护理不当导致王某摔倒,应承担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养老院承担60%的责任并赔偿王某相关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法官说法

  朝阳法院王四营人民法庭法官云凝介绍,《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建立老年人健康状况入院评估制度。但在实践中,养老机构提供的格式文本合同中普遍缺乏针对老年人个体差异情况的入院评估,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有针对性的服务内容。这也导致养老院是否应该提供如喂饭、协助运动、夜间看护、配药等具体服务,没有在合同中明确加以约定。另外,我们梳理该类典型案件还发现,部分养老机构在服务过程中缺乏透明度,公共区域监控录像不能做到全覆盖,护理人员存在事后补签查房和用药记录,缺乏一对一护理的交接班记录等。还有部分养老机构遇紧急情况施救不当或存在延迟,因被看护老人身体基础普遍较差,如果延误救治或施救方式不当,造成最终损害后果往往更为严重。在此,我们提醒老年人及家属,选择养老机构之前一定充分了解养老机构相关资质、软硬件水平、市场口碑。如果有必要,还要根据老年人特殊身体情况,把要求养老院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作为补充条款添加到格式合同当中。

  案例二

  老人轻信保健品 3个月后呼吸衰竭

  保健品与药品之间存在着清晰界限。但一些不良商家利用虚假宣传,故意夸大保健品功效,甚至承诺可以替代治疗效果。诱骗老年人高额购买保健品,最终不仅不能起到保健效果,反而贻误治疗最佳时机。

  2019年2月份,柳某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高血压、糖尿病、肾功能不全及其他老年慢性病待查。吴某得知柳某病情后介绍了自己代理的保健品,并为柳某写了一份服用保健品安排表,承诺一个周期就能见效。柳某累计从吴某处购买保健品6万余元。2019年5月份,柳某自觉病情加重,遂由家属陪同到医院治疗,诊断为尿毒症、心功能不全、肺水肿、肺部感染、呼吸衰竭、代谢性脑病、低钠血症,并收入院治疗。

  随后,柳某将吴某诉至法院。法院查明吴某系某保健品经销商,柳某与吴某微信聊天记录中吴某多次询问柳某身体状况并推荐柳某按要求服用相关保健品。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在明知产品不具有药理作用情况下仍向柳某作虚假宣传,致使柳某误信后购买产品,最后判决吴某按三倍数额向柳某赔偿。

  法官说法

  云凝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在日常生活中,老年人因可能存在一些基础性疾病,往往更为关注自身健康,这也给不良商家和个人提供了牟利渠道。一些保健品商家打着“有病治病、无病健身”的旗号,打亲情牌,刻意营造“健康焦虑”,以高出成本十几倍、几十倍的价格售卖给没有消费需求的老年人。最终不仅不能治病,反而贻误老年人治疗最佳时机。在此,我们提醒老年人及家属,不要盲目跟风购买保健品,也不要轻信保健品能治病的夸大宣传。如果购买保健品,一定要特别注意产品批准文号信息和主要功效,并且不能影响老年人对自身基础疾病的正常诊疗。

  案例三

  预付20万游世界 “终身有效”承诺瞬间失效

  老年人退休之后闲暇时间随之增多,外出旅游意愿也随之增强。目前,市场上存在一些预付费旅游产品,承诺一次性支付费用,长期有效,游遍全国乃至世界。但是,这些承诺真能实现吗?

  2020年9月,黄某、张某夫妻二人与旅游公司签订《购买协议》,约定黄某、张某申请成为俱乐部会员,年限10年,拥有度假权益。《俱乐部规章制度》载明,“您买的是永久性五星级豪华度假住所,在全世界可以任何时候去您想去的地方,直到永远”“会员每年可以自己决定什么时候度假,只须通知我们就可以了”。黄某、张某支付20万元。后黄某、张某将旅游公司诉至法院,表示二人受旅游公司工作人员邀请听讲座。被一对一工作人员全程跟随说教,在封闭环境内进行高强度、高密度宣传,耗时4个小时。在此情况下,二人签订协议并刷卡。二人网上查询该公司信息,发现很多会员反映想去旅游时无法完成预订,并引发多起诉讼,二人认为协议内容与宣传不一致,要求解除合同并全额退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旅游公司售卖度假产品与传统旅游产品在行使方式、权益内容等方面存在区别。在行使时受到限制,而限制条件在旅游公司单方拟定并提供的申请、协议中并无明确说明和提示。根据法院核实,旅游公司实际仅在冈比亚和巴厘岛各拥有一家度假村。因旅游公司未对合同条款进行合理说明和解释,致使购买人将度假产品误认为一般旅游度假产品,现购买人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撤销上述合同,法院依法准许。法院判决撤销协议,旅游公司返还相关费用。

  法官说法

  云凝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条规定,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一些新型旅游产品采用预付高额费用的方式,在售卖时承诺让退休老人终身享受、自由选择、游历各地。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这些产品可能存在一些隐藏的消费陷阱。比如当老年人准备出行时设置了复杂的权益交换流程,设置了不合理的较长提前预定时间限制,不断推销提升等级增加额外消费支出等。而且,这些旅游产品往往一次性收取较高费用,但限定不能解除合同。老年人一旦身体有恙,出行不便,提前预付的高额费用便无法退还,当初旅游的美好设想也终将变为“一纸空文”。在此,我们提醒老年人,在购买新型旅游产品一次性预付高额费用之前,一定仔细阅读合同,并充分考虑自身身体条件,还要明确约定享有解除合同权利和退还预付费用的办法。

  法官提醒

  防范“坑老”隐藏的陷阱 把握这三关

  法官通过梳理这些侵害老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为老年人提醒养老要把握的“三关”,避免踩“坑”:第一关——资质关:无论是养老、旅游、理财还是提供其他服务的公司、机构,都应具有相应行业资质。我们在选择服务之前,可以要求公司出示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核实经营范围涵盖的业务内容和资质信息、注册资本等情况。第二关——信誉关:伴随网络资讯发展,不良商家负面信息将无处遁形。我们在选择提供服务的公司之前,可以在行业公示类网站、消费者权益保护类网站、大众口碑类网站查询公司的信誉、商誉和市场评价等情况。我们还可以上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该公司是否存在欺诈客户等相关诉讼纠纷。第三关——合同关:目前商家大部分提供的都是格式合同。法律规定,格式合同可以增加补充条款。我们应该要求商家的工作人员将口头承诺的各项优惠条件都在合同中以补充条款的方式明确体现出来,以便在纠纷发生时有约定可依,最大化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伤老篇

  案例一

  老伴去世儿子将遗产独吞 她的晚年如何安度?

  在我们传统文化中都蕴含尊老爱老的文化精髓,但现实中却也存在不少老人与儿女对簿公堂的情况。当老年人权利受到侵犯时,他们又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

  张大妈和徐大爷婚后生育了一儿一女,徐大爷去世后,儿子徐先生取走了父亲银行账户中的存款28万元,张大妈和女儿将徐先生诉至法院。张大妈认为老伴账户内的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有一半属于自己,应按照法律规定重新分配。徐先生称钱是父亲赠与给自己的,父亲生前的医疗费也是自己支付的,应从遗产中扣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大爷名下的存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属于张大妈的财产,另一半为徐大爷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妻子和子女继承。徐先生为父亲生前支付的医疗费用,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从上述银行存款中予以扣除。最终,顺义法院判决徐先生向张大妈、徐女士返还二人应得款项。

  法官说法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法官陈英解释,《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此案中,子女无权擅自处理父母名下的财产。徐先生理应在父亲去世后承担起照顾母亲的责任和义务,但他却将父亲账户内的钱款转入自己账户,母亲索要无果后无奈诉至法院。法庭之外,除了将应得款项返还给母亲外,徐先生更应该给予母亲更多的关爱和照顾,让母亲安度晚年。

  案例二

  与儿子分家后无房可住 老两口怎么养老?

  朱大爷、文大妈婚后共生育二子,朱大爷名下有一套宅院,1992年农村宅基地确权时,村委会将该宅院登记在了大儿子的名下。此外,朱大爷名下还有一处宅基地、一处村批地。兄弟二人分家时,老两口将登记在朱大爷名下的宅院房屋分给大儿子,村批地房屋分给小儿子。老两口在大儿子名下的宅基地上新建了西耳房及院墙,但之后与大儿子产生了矛盾,于是将大儿子起诉至法院,以无房居住为由要求确认房屋权属。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涉诉宅院内的房屋系早年朱大爷通过分家获得,且新建了耳房及院墙。但因该处宅院在农村宅基地确权时登记在大儿子名下,老人名下宅院已在分家中分给大儿子,最终造成二位老人无房居住。经顺义法院调解,最终确认涉诉宅院内北正房三间归两位老人所有。

  法官说法

  陈英解释,该案是典型的农村宅基地登记与实际所有人不符的案件,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该案在分家20多年后才产生,实际上房屋也一直由原告控制,但因被告与父母就土地使用权证的问题产生矛盾,进而引发此案。二原告在古稀之年因与子女产生矛盾,要求确认房屋权属,虽经法院调解后解决,但该案依然反映出了农村在分家之后,房屋、养老问题以及矛盾会随着父母年龄的增大而愈发凸显。

  案例三

  花甲之年被离婚 操碎心的一方能要补偿吗?

  路大爷与梁大妈婚后生育了一儿一女,1996年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分居,梁大妈独自抚养子女并操办子女结婚事宜,路大爷始终未尽相关义务。现路大爷以夫妻感情不复存在为由起诉离婚,但梁大妈表示对路大爷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并主张自己在独立抚养子女期间花费的学费、结婚费用等各项支出30万元系借款,要求路大爷给付一半,并补偿其多年抚养子女的费用2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大妈和路大爷自1996年分居至今,感情基础已不复存在,经法院调解无效,应当准许双方离婚。关于梁大妈主张因子女上学、结婚所借外债,未提交相关证据佐证,不足以证实有夫妻共同债务的发生,故对此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梁大妈主张抚育子女的补偿费,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分居期间,二人子女均由梁大妈抚养教育,故酌情考虑由路大爷给予梁大妈一定的经济补偿。最终,顺义法院判决路大爷与梁大妈离婚;路大爷给付梁大妈补偿款10万元。

  法官说法

  陈英解释,婚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以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为纽带的结合,婚姻关系需要双方共同维护。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该案中的原被告双方均已过耳顺之年,子女已成婚生子,本应三代同堂,享受天伦之乐,却因婚姻家庭生活遇到不顺时,没有选择合适有效的沟通方式,男方更是弃子女而不顾,未尽到抚养义务。女方在老年遭遇“被离婚”的境地,从传统家庭妇女内心出发不想离婚,加上多年来独自供子女上学、操持结婚,在婚姻中付出较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作出了修改,给予女方离婚经济补偿,肯定了女方在抚养子女过程中对家庭的经济价值和对婚姻的贡献,起到了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婚姻伦理道德的效果。

  随着社会物质生活的不断丰富,子女在对父母进行物质赡养的同时,也要更加注重对老年人精神上的关爱。不管是父母、子女还是夫妻,他们在法庭上索要的不仅仅是财物,更多是亲情的慰藉和关怀,愿天下老人都能老有所依、安享晚年。

  本版文/本报记者 宋霞 摄影/曹璐

中国法律网摘编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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