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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账户配偶使用 债务夫妻共同承担

发布时间:2026-10-10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王某、张某夫妇共同经营一家小店。2025年4月,王某因生意经营资金周转困难,向朋友兰某借款2万元。双方就借款事宜协商一致后,王某出具借条,明确记载出借人和借款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借款金额,并约定款项转入张某实名认证的微信收款码,同时对还款期限、利息以及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作出约定。兰某按照借条约定,向张某的微信收款码转账2万元。

  2025年7月至9月期间,王某分4次向兰某转账合计4000元,用于归还借款,此后未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兰某多次追讨无果,将王某、张某夫妇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人共同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王某辩称,案涉微信账号是其私自使用张某身份证办理手机号后注册的,一直由自己实际操作使用,张某对借款一事并不知情。该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查明,2024年11月至12月期间,兰某曾多次向王某出借共计2.4万余元,同样经张某实名认证的微信收款码转入。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多次通过微信收款码向兰某借款,案涉金额已超出普通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范畴。微信账号属于具有人身依附属性的实名账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允许王某使用本人身份注册微信并长期支配使用,属于对王某概括授予账户使用权限。王某多次借助该微信收款码完成借贷资金往来,足以反映张某对于该账户用于资金交易行为持默许、明知状态,具备共同支配、使用案涉资金的意思,对该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应当有所预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交报警记录、受胁迫出借账户证明、款项到账后即时退回凭证、夫妻分居及经济独立相关协议等证据,不足以证实账户系被王某私自盗用。

  综合全案证据,可以认定张某对案涉2万元借款存在明知或默示的举债合意。案涉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张某依法负有共同偿还义务。

  法院作出判决:王某、张某需共同偿还兰某借款本金1.6万余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000余元。

  夫妻之间应当做好生产经营分工,厘清账户使用边界,明晰资金权属。各类实名认证账户绑定个人身份信息,具有人身专属性,出借、交由他人长期使用,不代表仅借出去一个账号,同时也意味着要承担账户使用所带来的法律风险。该案中,将实名账户长期交由配偶用于借贷、经营收款,客观上为举债行为提供工具与便利,法院可据此推定夫妻存在共同举债合意,进而认定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需要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广大群众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妥善保管本人实名账户、身份证件,不要轻易将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号及收款码等交由配偶或者他人用于资金周转、日常借贷。如确需共用账户,务必留存书面约定,明确资金用途、债务承担主体,一旦发现账户被他人盗用,要第一时间报警,固定证据,避免因账户出借背负不必要的债务。

  (作者:李胜男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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